赛博论坛|专题13 网络时代的不作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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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的不作为犯
一、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司法适用
周光权 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
网络安全法所确立的"代理式监管思路"与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应当有机衔接,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其实质是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认定本罪应坚持义务犯的法理。司法上认定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应以"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为前提,这使得本罪的处罚对象不是中立帮助行为。适用本罪必须厘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安全监管刑事责任边界,防止不当扩大处罚范围;在网络服务提供者面临相互冲突的监管义务时,只要其履行其中一个义务且确实难以同时履行其他义务的,就应该阻却行为的违法性。
关键词: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义务犯;中立帮助犯;义务冲突
人民检察. 2018,(09)
二、“二分法”视野下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作为的刑事责任划界
于冲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摘要:
将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作为的刑事归责路径立足于不作为犯类型的二元划分,以义务犯原理为基础,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构成真正不作为犯与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不同归责路径与责任边界:(1)明确真正不作为犯认定的"递进式"路径,进而厘清网络服务提供者刑法不作为责任与行政监管部门行政不作为责任的边界,厘清网络服务提供者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边界;(2)明确不真正不作为犯的"超规范"路径限缩,强调网络服务提供者不真正作为义务的形式类型与实质审查,强调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可能性的技术判断与规范审查,强调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相当性的教义学内涵与实质标准。无论是基于"危险制造与控制"的妨害者责任,还是附属于政府监管的配合责任,首先要确立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归责的从属性,进而通过主观罪过与结果归责的形式限缩、义务违反与因果关系的实质判定、真正不作为犯与不真正不作为犯罪名的适用范围系统化,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不作为责任。
关键词:网络服务提供者;真正不作为犯;不真正不作为犯;刑事归责
当代法学. 2019,33(05)北大核心CSSCI
三、网络不作为参与行为不法类型的重塑
敬力嘉 武汉大学法学院
摘要:
在传统犯罪迅速网络化的当下,不作为与作为犯罪参与,以及不作为犯罪参与和日常不可罚行为的界限都日趋模糊,需要在层次化的归责判断中,明确其行为不法类型。通过厘定不作为犯罪参与的评价对象为行为人意图控制下的容许行为,判断标准为具体构成要件中的作为义务违反,归责结果为举止规范层面统一评价、制裁规范层面区别处遇的"类单一正犯"不法结构,可以实现对网络不作为参与行为不法类型的重塑,明确刑法的处罚标准。
关键词:网络不作为参与;层次化归责判断;容许行为;作为义务违反;类单一正犯
政治与法律. 2020,(11)北大核心CSSCI
四、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刑法教义学展开
敬力嘉 武汉大学法学院
德国弗莱堡大学法学院
摘要:
《刑法》第286条之一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体现了我国完善信息权刑法保护机制的努力。它所创设的,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作为刑事作为义务的"网络信息安全保护义务",而非作为行政管理义务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依照刑法规范明确性的要求,此义务核心内涵应为网络信息安全保护。为了避免义务边界不明的法治风险,应当以刑法教义学的规范判断为准绳,对其进行限缩解释。以具体义务类型为依据,以义务主体为前提,以法益保护目的为指引,以履行义务的可能性为保障,可以明晰此"网络信息安全保护义务"的边界,有效限制本罪处罚范围。
关键词:信息权刑法保护;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信息安全保护;义务边界
东方法学. 2017,(05)CSSCI
五、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模式及其关系辨析
涂龙科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摘要:
随着《刑法修正案(九)》的颁行,适用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模式有共犯责任、共犯正犯化责任和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三种。三种责任模式之间存在适用范围部分重合、刑罚失衡的现象。应当区分"通谋"和"明知"的责任、"明知"与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责任并严格限制中立帮助行为的处罚范围。在具体适用有关规定时,应当依据不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功能,明确其刑事责任的构成及责任范围。
关键词: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模式;法律适用;刑法修正案(九)
政治与法律. 2016,(04)北大核心CSSCI
六、网络内容管理义务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
涂龙科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摘要:
网络内容管理义务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形式之一。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对网络内容进行主动审查、监控的义务,但应履行事后被动的报告、删除义务。依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内容为标准加以分类,区分不同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内容管理义务与刑事责任。以"直接控制说"对不同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内容管理义务及刑事责任的有无进行判断,从而合理限定刑事责任的追究范围,避免刑事责任主体的不确定性和扩大化。
关键词:网络服务提供者;内容管理义务;刑事责任
法学评论. 2016,34(03)北大核心CSSCI
七、网络平台犯罪的刑事制裁思维与路径
孙道萃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实证研究中心
摘要:
网络平台是极其活跃的新型网络主体,网络平台犯罪形势严峻。但司法应对呈现出整体疲软的特征,暴露出立法规范供给与理论跟进失衡的制度瓶颈。立足刑法教义学,应当确认网络平台作为新型网络犯罪主体的理论地位,以技术+功能标准明确网络平台类型,实现刑事责任法定化。今后,要着力增加网络平台作为新型犯罪主体,设定具体的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为追究网络平台的刑事责任提供充足的规范依据与理论指导。要对网络平台进行类型化分析,使网络平台刑事责任形态更具体,并便于相互划清界限。充分重视网络平台法定义务的地位,在准确厘定平台义务的基础上,应坚持实质必要原则,设定具体义务以优化归责原理。
关键词:网络平台犯罪;平台主体化;平台类型;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东方法学. 2017,(03)CSSCI
法大网络与智能法研究会
往期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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